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气瓶和罐车充装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质监特发[2009]114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近段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时,各地反映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气瓶和罐车充装环节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有的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或安全条件达不到充装许可条件的要求;二是充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充装,不认真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过程中对充装量的控制不合要求,超装、混装、错装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对超过使用年限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未进行使用登记气瓶和其它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四是部分充装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如未对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气瓶充装后不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等等。隐患非常严重,危及使用安全。为切实落实隐患治理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省局就进一步加强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充装安全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充装行政许可制度
充装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气瓶的单位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凡未取得充装许可或《气瓶充装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坚决取缔。
充装液氨、液氯等有毒介质罐车的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达到充装许可条件,在今年10月1日前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此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进行安全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充装作业和充装的气瓶、罐车安全。各级质监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督促督查,对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
二、进一步规范充装行为
一要认真进行充装前检查。罐车和气瓶充装前,均应由持证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认真检查,防止错装和混装,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车和气瓶进入充装、使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残余介质不明的,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在充装前检查中,还应当对残余介质进行计量,把残余介质量计入充装量中。
二要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罐车和气瓶必须单台(只)核算充装量,充装量应不超过罐车和气瓶规定的最大允许充装量,且其中应包括残余介质量,严禁过量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