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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环境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稽查定位
  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活动。
  本次稽查主体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稽查具体工作。稽查对象为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稽查内容
  由于环境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本次稽查将紧紧围绕环境监察核心工作开展:
  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情况。稽查要点:
  (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的完整性。是否按原省环保局《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要求的7个方面进行建立。
  (2)《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填报是否全面。
  (3)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是否进行实时更新。
  2、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要点:
  (1)监察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2)《污染源现场巡查记录》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
  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稽查内容:
  (1)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等。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的制作的规范性。
  (3)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
  (4)提出处理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6)案件是否按要求进行结案,结案后是否按要求进行卷宗归档。
  4、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稽查。稽查要点:
  (1)《排污申报登记表》是否进行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排污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印证资料。
  (2)排污收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按要求进行系统开单。
  (3)是否按要求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对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催缴到位。
  5、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稽查。稽查要点:
  (1)是否按要求频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2)是否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情况。包括省环保厅和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稽查方法
  稽查主要采用案卷查阅,适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稽查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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