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发改城[2010]03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稳妥有序地做好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合《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经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研究,我委制订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
为稳妥有序地做好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根据《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单位租赁房建设(新建和拆除重建)项目审批和核准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审批方式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采取审批方式。
(一)审批权限
使用中央或市级政府性资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政府性资金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机构(管委会)审批。
(二)申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