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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办法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办法

  为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体制和机制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我省列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规划的山区丘陵地质灾害易发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以“十有”即有组织机构、有防治经费、有规划(方案)、有应急预案(转移预案)、有防灾制度、有宣传培训、有预警预报、有监测(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有监测手段(简易仪器)、有警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十有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和现场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2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合格”;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三)“十有”内容中缺“一有”及以上的,不得评定为“合格”;

  (四)当年因工作失职使地质灾害造成人员群伤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不得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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