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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得来、学得好。流入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避免学生中途辍学。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流入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发挥民办学校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落实对符合基本办学条件、以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城市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杂费标准享受补助。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具体办法参照现行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策执行。

  六、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教育、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科学预测城镇化进程的基础上,根据包括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编制城镇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城镇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市辖区须报省辖市政府审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教育、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及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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