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层层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乡(镇)要制定本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村组要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制定改革方案。
(三)逐级审批方案。县(市、区)级林改方案要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林改方案由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组林改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市、区)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签订合同(2009年10月20日-2010年1月19日)。
要以村组为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村两委会具体进行林改操作。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对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林木进行分配,进行林权分配造册登记(要标明地理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相邻农户等信息)并张榜公示。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再行核实,进行第二次公示。每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两榜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查缺补漏(2010年1月20日-2010年4月30日)。
(一)林改资料进行全面归档。林改资料主要有:调查摸底的各种资料、林改后所有的合同资料,即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图表、林改及发证情况汇总表及深化改革时的工作计划、方案、决议、总结及其他资料,建立规范完整的林改档案。
(二)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对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进行自检自查、查缺补漏,全面准确反映林改中的各种情况。
(三)由省、市林改办对各县(市、区)林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合格后,由各县(市、区)核(换)发林权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坚持高位推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高位推动,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市与县(市、区)、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要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林改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