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产权、确定经营主体的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1)放活经营。在保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经营。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发展林业产业。公益林承包经营者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开发森林旅游业。(2)改进采伐限额管理。产权明晰后,对于商品林林木经营者要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科学地制定森林经营方案。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依法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原则上满足经营者的采伐需求,简化申报审批手续,调动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格管理公益林采伐,允许公益林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要合理控制其采伐方式和强度。(3)促进林权有序流转。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以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是否流转以及采用何种形式流转,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但流转时必须在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林业站备案。鼓励发展私有林场,促进林权从单户、小面积经营向大户、私有林场经营流转,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4)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作用,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为林权流转和林产品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促进森林资源资产资本化,盘活资源,推动林业发展。
3.加强监督和服务。
继续坚持森林资源保护政府负总责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力度,有效打击乱砍盗伐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林业的社会服务力度。(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三防”责任,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引导农民制定村规民约,自愿成立民间“三防”组织、健全森林资源“三防”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的保护体系,确保林地不流失、资源不减少、生态受保护。(2)加强更新造林管理。建立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不许改变林地用途。更新造林保证金应从林木采伐收益中收取,更新造林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对采伐后不更新或达不到标准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要依法追究责任。(3)加强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林改的各种文件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档案和专人、专柜保管制度。(4)加强收益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林改收益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监督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财务公开,主要用于集体林业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和集体组织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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