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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改革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对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要加大清理回收力度,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地,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待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主要任务。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1.明晰产权、确定经营主体。
  明晰产权、确定经营主体是林权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本次改革的核心。要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经营主体。林地承包期为50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原承包人。原则上实行无偿分林,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明晰产权:(1)家庭承包经营。这是本次改革应推行的主要模式。在资源和经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均山、均林为主,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2)股份合作经营。对不便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先分后股,先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到户,落实经营主体,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3)有偿转让经营。对于不宜家庭承包经营的山林,坚持均利为主,可将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出让给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有偿转让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70%。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村林地面积的10%左右。留用部分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流转山林进行深化改革、规范完善。自留地、责任山、“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政策稳定不变。
  对通过拍卖转让、管护承包等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的原则,妥善处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如签订的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对承包合同陆续到期的,要由集体收回并依法依规重新分配。
  2.加快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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