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第一次出让经营权数量为144个,竞买人的条件是经营权到期的个体经营者、经营权到期的挂靠公司经营的经营业户、市区有经营权到期的出租汽车公司(经营权到期的个体经营者和到期的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业户只能申报一个,出租汽车公司申报数量不能超过本公司本次到期经营权的数量);第一批第二次出让数量为37个,出让对象是在本市区内取得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本市区户籍的公民以及第一次竞拍未取得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每人只能申报竞买一个经营权)。第二批第一次出让数量为170个,第二次出让数量为42个,竞买人条件及申报竞买数量要求与第一批相同。
(二)经营权出让方式、底价、出让期限。经营权有偿出让均采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竞拍底价由市运管处配合市发改委搞好调查测算,本着尽量降低的原则由市发改委确定,在拍卖现场当场开封公布。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8年(与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相吻合)。
(三)营运车辆标准。取得经营权的中标人,投入和以后更新车辆的车型要求是排气量在0.99升以上三厢经济型新车,车辆落籍登记日期不超过一年,车辆落籍使用性质必须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四)营运车辆的标识、标志。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在指定汽车修理厂喷涂规定标识;在指定厂家安装固定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车内安装统一编号式样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出租汽车计价器,粘贴统一的出租汽车运价表,前后保险杠悬挂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志牌。
(五)车辆投入营运时间、标志、标识费用和经营权过户要求。竞买人取得经营权后,根据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到市运管处办理营运手续,过期未投入车辆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投入营运前,由政府拿出一部分拍卖所得,免费为新取得经营权经营者安装有效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牌、顶灯、计价器和运价表;取得经营权经营者应喷涂统一标识。同时,允许取得经营权业户按规定转让经营权,但被转让者必须符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条件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或符合条件的本市区的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需具备经营资格,经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六)采取合同方式确定行政许可事宜。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经营权被许可人均要与运管部门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竞买人预交竞买保证金要求。竞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需预交竞买保证金:个人竞买者到指定银行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出租汽车公司按申报竞买经营权数量到指定银行交纳竞买保证金(每个经营权按人民币3000元计算)。竞买到经营权的业户在竞拍结束后七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预交竞买保证金收据到指定银行补齐竞买成交款;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须按成交价款交纳给拍卖人5%的佣金、交纳给委托人20%的违约金,之后余额退还给买受人。通过竞拍未取得经营权的竞买人在竞拍结束两日后持预交竞买保证金收据和竞拍号牌到指定银行办理退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