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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白政发〔2009〕6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2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第202令,《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前提下,确定白城市(洮北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如下:
  白城市城市、东风乡为30元。
  到保镇、岭下镇、平安镇、青山镇、林海镇、洮河镇、平台镇、三合乡、东胜乡、德顺乡、金祥乡为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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