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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0〕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并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的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即“阳光计划”)从2009年开始实施。为做好2010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评选10人,共2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三、“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校每类限报一人。

  四、学校应该坚持“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原则,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0年6月下旬,以具体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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