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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0]78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定价的内部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本市药品价格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定价原则和程序制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继续推行药品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药品定价更加公正、公开、透明。

  二、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行为。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的作价规定。

  三、强化药品成本监审,及时调整价格。有计划地对本市定价药品进行复核,对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着重对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由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成本监审,防止生产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四、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本市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变动情况,时刻保持高度敏感性,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快速反映,及时跟踪,了解分析变动原因,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五、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从严执行国家规定,本市药品价格认证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认证工作,并对之前认证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清理,全部予以撤销。本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高度重视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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