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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

  (二)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依据松原市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编制了松原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了建设的重点和时序,为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用地预审等提供了直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重点就是要确保《总体规划》近期目标的顺利实施,保障近期各项建设要在近期建设规划的框架内进行。

  (三)依照《总体规划》完善各项专项规划,扩大详细规划覆盖率。政府要加大规划编制资金投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人防、消防、防灾、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做好工业园区、市场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布局规划,完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抓紧编制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搞好城市中心区、出入口、滨江新区地段的城市设计、哈达山至三江口概念性设计。

  (四)尽快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总体规划》的实施,抓紧进行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切实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推动城市健康发展。

  (五)做好县城和镇、村规划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各自功能定位,高标准规划建设县城;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紧完善小城镇及新农村布局规划,争取在2年时间内,完成全市各乡镇、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六)开展松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开展松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为实现《总体规划》提供保障。

  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一)要进一步理顺全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结合我市实际,应逐步理顺市、县(区)、各类开发区及各乡镇的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要统一到市级规划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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