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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四届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松原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全民创业和“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原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松原办事处、松原市邮政储蓄银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

  二、考核指标

  (一)综合指标。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松原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只参加2009年度信贷投放单项考核,不参加综合考核)。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a.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4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3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b.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基本分5分,最高分10分。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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