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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内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勘查秩序,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委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地勘单位承担省本级地质勘查的项目,不得擅自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对擅自合作的,一律视为无效,一经发现取消探矿权,收回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今后不再委托该单位承担省本级投资的地勘项目。

  二、对承担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确因勘查项目资金不足的,可从自有资金与省政府投资配套,事先必须征得省国土厅同意,并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勘查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其收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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