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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新增农业遥感监测应用职责。

  (四)加强自治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自治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自治区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参与农业地方性法规文件和规章的起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自治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自治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自治区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自治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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