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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六、监督管理

  (一) 进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年度审核

  《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进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1)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2)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3)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4)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5)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4、进宁企业不合格名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企业在宁投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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