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
建筑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下同)管理。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设立分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