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我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5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住房保障)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宁夏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于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2009年我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
防震减灾法》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宁夏地处地震多发地带,是国家地震重点防御地区之一。根据唐代以来有关历史记载,宁夏境内共发生五级以上地震42次,1920年发生在宁夏海原的8.5级大地震更是世界罕见,震中烈度高达12度,死亡人数达23万多。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
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
防震减灾法》为契机,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各地要结合《
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自治区建设厅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我区建设系统实施《
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