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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第二十条 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估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住房公积金,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做如下调整,具体见附件。

  “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增加 “数量”与“合价”列。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表格均增加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2)。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合理确定。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其各组成部分一并发给投标人,招标控制价不应随意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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