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三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保证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表述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证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确定新增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清单的措施项目统一增加以下内容:
(一)“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增加 “10.赶工措施”、“11.创优工程增加”和“12.特殊条件施工增加”三项内容;
(二)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三)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
(四)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五)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项目。
第十八条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