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