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城市交通警示信号灯及监控器、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包括控制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合计费用以及必要的说明,并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其中: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方法:
1、工程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计取。包括材料价格的风险、机械使用费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