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农房抗震安全

  我区位于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建设抗震安全的新农居。为确保抗震设防能力,各地危房改造中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平房,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宁夏农村住宅抗震技术要点图解手册》进行结构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必须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凡未达到以上结构要求,抗震性能不达标的,自治区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要大力推广应用新型抗震结构体系、节能技术和材料,在集中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中,根据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积极性,选择部分示范户建设轻钢结构抗震新型农宅。对于采用这种节能抗震体系的农房,自治区将按照有关政策提高补助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加大扶持力度。

  四、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低保户、特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平方米以下,一般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少数民族家庭因人口较多等特殊原因,建房面积可适当提高。要参照《宁夏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和通用设计图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不同需要,精心组织设计,优化平面布局,美化立面效果,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特色,努力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样式新”。要把危房改造工程纳入统一的建设监管体系中,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招标、采购、验收关,在集中新建的危房改造点推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监理、统一选择施工队伍、统一招标采购材料、统一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项目管理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各市县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与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市、县(区)建设、规划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协调配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