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建发〔2009〕46号 2009年4月26日)
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任务全面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市、县(区)开展危房改造应当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安排年度工作;二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最危险、最急迫、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帮助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经济、适用、节能、抗震的农房,着力提高住房安全标准;三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四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确保建设质量,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造技术进步;五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严格按照《
城乡规划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市县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质量监管,明确目标责任,任务要分解到村、落实到户;要确定村级责任人,负责宣传动员,监督危房改造按标准进行建设,督促工程进度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二、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序安排危房改造
各市、县(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先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掌握需要改造的危房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尽快制定完成三年(2009-2011年)改造规划和2009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要严格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引导和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带、水库下游行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实行异地安置、集中建设,严禁在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地段上进行危房改造。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土坯房、没有抗震设防的农房及散户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大村,配套建设村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散户要与旧村综合整治相结合,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对现有危房进行改造,配套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实施原地改造的农房建设必须与村庄建筑特色和环境面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