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45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等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配置齐全。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请各审查机构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审查人员(专、兼职分开)详细情况上报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确认。兼职人员还应提供个人申请及与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执业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根据我区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注册关系转移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根据建设部规定,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查工作。考虑到我区注册人员的实际情况, 60岁以上审查人员应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50%。
(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每年应参加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各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日常业务考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审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业务能力不高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上报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并予以调整。凡增加和调整审查人员须报我厅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