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原项目经理证书专业和业绩情况选择以下五个专业提出申请建造员执业证书:
1、建筑工程:包括一般房屋建筑、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土石方、地基基础、防腐保温等。
2、机电工程:包括石油化工、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冶炼、电力、机电设备等。
3、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市政工程、管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等。
4、公路工程:包括公路路面、路基、交通、桥梁、隧道等。
5、水利水电工程:包括航道、水工建筑、堤防等。
三、申报程序
(一)市、县所辖企业。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上报纸质材料包括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公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申请表》(附件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汇总表》(附件2)。
(二)专业厅局所辖企业。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厅局主管部门申报,各专业厅局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纸质材料包括各专业厅局主管部门上报的公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申请表》(附件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时间
申请建造员执业证书申报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考核认定及颁证
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考核条件认真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有资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建造员执业证书考核认定工作,并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
五、其它
(一)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造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纳入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其执业范围按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中的小型工程规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