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67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站,各房地产开发、监理、质监等单位:
随着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外墙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成为近几年全区建筑节能工程外墙保温主导技术之一,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但同时在对部分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抽查时发现,有的工程项目使用的保温材料、构造做法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或存放时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尤其是一些大型公建透明或透明幕墙工程的外墙保温构造做法不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保温层未做保护层,无法满足防火、防水、防潮、密封等要求,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为认真做好防范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质量控制
严格实施产品进场复验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聚合物胶浆薄抹面法)(DB64/048-2004)及《外墙外保温系统及专用材料检验标》(GB64/265-2006)的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时,必须严格核查材料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凡不提供合格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准进场。材料进场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并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实施进场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二、强化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杜绝火灾隐患。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施工作业面存在明火与保温材料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单独存放和保管,并采取防火隔离等措施,防火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外地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建设工程各方实施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查验,严格按照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反映保温材料检测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保温设计和施工方法存在隐患的,应严禁施工,彻底整改消除火灾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