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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76号)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建管总站、质监总站、造价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对区外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以一次性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方式,代替了以前凡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重复作法,方便了来宁施工企业。为保证备案方式的顺利转换,减少各方失误,对新备案工作的推行做出以下安排:

  一、2009年8月1日以前,两种备案方式并轨共存,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两种备案方式核发的备案文书均合法合规,具有同等效力。2009年8月1日后停止每逢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方式,区外来宁施工企业一律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公室在继续做好原备案工作的同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刻开展区外来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工作,与备案工作有关的申请表、申报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办事程序等工作要件应同时印制、公布,备案工作流程应按规定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工作平台。厅行政审批办全体工作人员应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新备案工作的各个要领,确保备案工作并轨、转换的顺利完成。

  三、区外来宁建筑企业备案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应根据本通知的安排,对已备案的来宁施工企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其在并轨期选择的备案方式不同而设置人为的障碍和壁垒,阻滞其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四、长期参与我区建设和有意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通知关于并轨期的工作安排,适时调整自身参与市场的准备工作和备案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办事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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