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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购买、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八)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九)未经许可,医疗机构所属的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
  (十)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利用人物传记、新闻报道、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十一)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十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或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节较重应当记分的情形。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校验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六)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七)未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接诊等义务的;
  (九)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监测等职责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十一)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的;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违禁药品的;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书、过期、失效、淘汰的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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