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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海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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