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0〕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医疗服务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的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办法》内容,准确掌握《办法》精神,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宣传《办法》积分规则,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全面提升我省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注意协调,加强监测,掌握情况,及时准确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情况通报卫生监督机构。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分级和属地化管理,不良执业行为的认定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的送达由属地或者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需要书面材料的,应提供相关的书证。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并将积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监督与积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分别为有不良行为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的资料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
四、我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2010年9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2010年9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10年9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的分值规定仍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