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
自2009年7月1日本市对高效节能空调实施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著上升。为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119号),对《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现提出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
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为止;自2010年6月1日起,对高效定频节能空调按新能效标准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对高效变频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仍参照现有的能效标准,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
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推广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范围调整为:
(一)符合新能效标准要求的,且已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75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
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