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小区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件告知设计单位。
(二)完善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无障碍建设承诺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交付使用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结合居住小区总平面图中无障碍建设的内容要求,对小区配套设施中无障碍建设进行明确承诺,并应在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承诺应包括:保证按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办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管理部门要严格查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对不履行无障碍建设承诺、不按总平面设计图中内容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待完成整改,并通过管理部门的查验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实用性建设管理
在城市道路建设中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同时,应统一规划,做到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科学地、系统地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实用性。加大缘石坡道建设和改造力度,缘石坡道的设置应根据人行道及周边环境合理选择种类,规范建设,确保人流通行畅通无障碍。加强盲道建设的科学性分析,选择合理的地段区域系统改造和建设,使已有盲道连贯,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设置的位置应方便人群安全使用,其通行空间应避开电线杆、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
六、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道路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衔接关系,做好街区道路、建筑物已有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
(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有关部门应把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情况作为考核养护、维修单位工作和拨付资金的重要指标,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
(三)城市建设、市政、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上述现象的处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