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79号 2010年5月24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83号)要求,为确保我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时间、范围及比例
我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比例的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2007年至2010年按4%做实,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方式
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增量),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 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的部分,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对中央和省属企业人数多、负担重的市、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做实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上年补助基数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中央和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与当年动态做实额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
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和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充的部分,由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开户、分别核算、分账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个人账户做实与未做实部分按统一综合利率计息。综合利率根据银行同期利率、做实账户基金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