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方案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2008 年新增加的“非煤产业销售收入及比重”、“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及比重”、“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达标率”等指标,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强化基础,理顺渠道,确保考评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 % 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粮食总产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县级城乡居民收入等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晋考评办字〔2007〕2号)文件要求,确保最低工作经费和补贴按时足额到位,为县级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07〕48号),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级、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市考评办、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考核评价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