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省直各厅(局)的监管人员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配合省做好相关工作,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将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
1、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停驶或取缔的各类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的各类运输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停驶或取缔;停驶是否达到了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对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停驶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政府上报的停驶或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运输企业,要依法追究非法运输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已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驶停业整顿的每个运输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运输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停驶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驶;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运输车辆使用。
六、整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