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合作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大贷款担保倍数,促进信贷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六、加强服务指导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二)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七、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