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积极鼓励当地支柱骨干型企业参股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企业法人、民营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需求商业化运作;鼓励企业法人据实力或行业性质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
(三)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发展互保、分保、再担保业务,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担保资源主要投向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按政策性担保机构出资额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或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行商定。
四、规范运作
(一)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努力现实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