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水运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水运企业(个体)的名单在本县(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水上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日产监管。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取缔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水运企业(业户)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水运企业(业户),不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不全,但经过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水运企业(业户),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水运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对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该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营运;对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对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水运企业(个体),督促其依法搞好水运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水运企业(业户)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营运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水运企业(业户)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要成立水上交通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县(市、区)再进行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水运企业(业户)取缔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的整改情况。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业户)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企业(业户)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