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将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业户)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取得了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营运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则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各县地方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行政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督;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管理机构;是否配足了监督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按照“企业(业户)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