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道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辖区内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施工企业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产整顿的施工企业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行管部门及业主依法监管、施工企业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认真监督、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施工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及业主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市、区)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求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要清退出施工工地。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市、区)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施工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水运设施建设施工安全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要列入清理取缔名单,并清退出施工现场。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之后要复产的,须经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区)政府要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公路、水运设施建设施工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市、区)政府联动分类整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形成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全市农村公路、水运设施建设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检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施工企业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3月份):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4月至5月):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具体实施自查自整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监管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将排查出的三类公路、水运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上报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6月至10月):县(市、区)联动分类整治

  县(市、区)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县(市、区)联动检查工作方式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11月至12月):“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表彰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