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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道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企业(业户)、本单位内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了无一漏洞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的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定的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道路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车辆及公路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运输车辆是否取得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营运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是否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辖区内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道路运输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一岗双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业户)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由监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之后要复产的,须由设区的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道路运输条件的企业(业户),列入正常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政府要将道路运输企业(业户)的名单在本市、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予以坚决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要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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