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学校检查的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学校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教育部门负责)
2.对学校消防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大对防火安全的检查力度,对设施不齐全的要尽快补上,对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及时更新,对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用电坚决取缔。要加强对校园内电网设施的改造,彻底消除隐患。要积极推广现代化防火技术手段,探索利用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控电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处理电路上出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电等问题。重点排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消防部门负责)
3.对学校交通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公安部《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完善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师生,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师生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师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4.对学校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楼梯间挤压踩踏事故发生的问题。要经常组织对楼道、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电工房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教育部门负责)
5.对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内商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学校附近有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已提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类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校内及周边商业场所是否有营业执照,商品是符合安全要求。(综治、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