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行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行业自查自整
水利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水利工作制度化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各类水利类企事业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分类型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行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利设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人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清理名单的水利设施、水利企事业单位等,实施清理销号。
2、对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事业名单,并加强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的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按上述三种类型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水利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将三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设施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清理名单的逐一实施清理。对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水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进行检金时,要吸收分管县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要注意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利行业、工程设施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