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社区医保代办机构向缴费居民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各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有关规定交至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学生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集中交至所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对学校(或由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对学生)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填报《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同级财政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从参保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参保居民除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2009年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证件发放
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和学校医保代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各代办机构要在医疗保险证上填清缴费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检验印章,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后,及时向参保人员发放。在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缴费凭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代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已参保缴费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医保代办机构的通知时间,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免费,丢失、损坏补办时需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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