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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办法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 符合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社区医疗保险代办机构进行照片采集(暂不能实现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晋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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