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并重组范围和目标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参与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全市境内的市营煤矿企业和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保留的各类煤矿。其中,因生产安全事故确定为关闭矿井、列为政策性关闭矿井以及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其所剩资源可按《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控制指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保留118座煤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市直保留现有煤矿以外,各县(市、区)保留矿井控制指标分别为:城区 4矿、泽州县24矿、高平市25矿、阳城县25矿、沁水县16矿、陵川县6矿。
(三)煤矿规模目标。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达到国家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标准乙级标准的规定,即:企业煤炭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纳入煤矿企业集团的所属矿井单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实现以综采综掘为主的机械化开采目标。
三、兼并重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途径和模式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实现煤矿企业专业化管理,煤炭产业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同级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解决。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规定,积极支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晋城无烟煤集团、兰花集团等骨干矿井与各县(市、区)地方骨干矿井联合,组建集团公司作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
鼓励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城分公司、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晋城分公司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