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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实施方案、承办人及其它联系方式和动员部署情况在5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电力行业、重点流域排污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认真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达的阶段整治要求,报送摸底和集中整治情况。

  (三)督查阶段(8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重点流域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考核验收。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0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10月底市环保专项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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