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正常经营活动。
(二)县(市、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文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旅游文物局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文博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文博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旅游文物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旅游企业、文博单位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旅游文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市旅游文物局的监管人员及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抽调各县(市、区)旅游文物局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和旅游文物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都要将县(市、区)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文博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政府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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